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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水工程的保质期
【日期】 2015年12月22日   【浏览】 [2438]

国务院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对保修的规定为: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 

1、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 

2、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;

3、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 

4、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;

5、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,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
 

    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(一般为5%)由建设单位(业主)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,且一般不计算利息。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(交)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(一般为十二个月)内,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,缺陷责任期满后,及时向建设单位(业主)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。建设单位(业主)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(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,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)。


   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 
(一)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
   (二)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;
   (三)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
   (四)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,为2年。 
 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。
 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,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     质保金比例一般为建筑工程价款的5%左右,具体比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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